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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范围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需报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2、为简化立项过程,不需编报可研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3、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基建项目;
4、由省水利厅审核并转报水利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发改委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三)条件
1、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程序
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需报省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移交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审查办理。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编报可研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和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基建项目,以及依法需转报水利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发改委的水利基建项目,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或者提出转报意见。对由省水利厅审批的,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六)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议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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